大众网菏泽9月10日讯(通讯员 王群)为雇主打工时被其家养的狗咬伤,责任谁来承担?近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判决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2013年7月16日下午,李某到雇主董某家中打井,在其家门口被董某饲养的斗狗咬伤右前臂。后李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1天,花费医疗费共计9964.91元。10月份,李某在菏泽市中医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报销医疗费2254.5元。
据悉,住院期间,董某支付李某医疗费2030元,案件审理期间,董某又支付李某4000元。
菏泽市开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董某对其饲养的斗狗未采取安全措施,致李某被咬伤,李某因此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董某赔偿。扣除原告已报销的2254.5元及被告董某支付原告的6030元,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董某赔偿李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3991.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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