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菏泽9月10日讯(通讯员 孟久皓 记者 刘倩)从2012年10月到2013年四月,为偿还高利贷,李某以门市备货为由,先后5次向他人借款48.5万元。近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2012年10月,李某以门市备货需要资金为由,伪造房产证做抵押,先后两次向曹某借款18万元,并打了借条。春节后,李某还曹某3万元。李某将该两次借款均用于偿还高利贷。2013年6月,曹某到李某门市发现,该门市已无任何东西,李某的电话也打不通,经去房管所查询得知房产证是假的。
2013年2月至4月,李某又以门市备货为由,利用车辆登记证做抵押,先后两次向汪某借款9万元,用于偿还高利贷,后该车被李某转让给他人。其间,李某偿还汪某4.5万元。借款到期后,汪某联系不上李某。
2013年4月,李某又先后向邹某、林某、杨某等人分别借款19万、7万、3万,大部分均用于偿还高利贷。综上,李某参与诈骗犯罪五次,诈骗数额48.5万元。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案发后,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诈骗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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