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宜民受审现场
大众网菏泽6月10日讯(记者 钟博陵 通讯员 郝银刚)近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巨野县人民政府原副县长陈宜民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陈宜民有期徒刑九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对其所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389.37万元赃款上缴国库,剩余赃款47.417万元继续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宜民,巨野县人民政府原副县长,曾任中共巨野县田桥镇党委书记。2007年12月至2013年1月,陈宜民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虚报冒领、侵吞、骗取等手段,贪污公款人民币共计436.787万元,其个人得款人民币398.787万元; 2009年1月,陈宜民与田桥镇副镇长杨某、财政所所长祝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共谋,共同出资组建巨野国泰建材有限公司,挪用田桥镇人民政府公款360万元作为公司注册资金,办理公司注册登记;2007年10月,陈宜民向时任中共巨野县委书记的刘贞坚(另案处理)送存款金额10万元的银行卡一张,要求刘为其职务晋升提供帮助,在组织考察、民主推荐过程中,刘贞坚推荐陈宜民为副县长人选。2007年12月,陈宜民担任巨野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宜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侵吞、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情节严重。为在干部调整过程中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