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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前妻告赢现妻 争回丈夫一半身后赔偿金
2015-12-11 07:30:00 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周千清

  菏泽市的汤先生11年前与前妻离婚,他们幼小的女儿判给了女方。后来汤先生将侄儿落户到自己名下,并又再娶。去年汤先生因车祸身亡,肇事司机赔偿了20多万元,这些赔偿金,前妻可不可以为女儿领一份儿,为此前妻和现妻打起了官司,最终前妻赢了。

  事件:现妻拒分赔偿金给前妻吃官司

  事件的起源还要从2014年说起。2014年1月17日,因交通事故汤先生身亡,4月16日死者现任妻子成某代表其亲属与肇事司机张某达成赔偿协议,成某独自领取赔偿金242000元。

  但是,汤先生的家庭成员并不只有现任妻子。2004年7月1日,汤先生与前妻武某经法院调解离婚,他们幼小的女儿欣欣(化名)判给武某。2007年,汤先生将哥哥的儿子童童(化名)落户到自己名下。2011年,汤先生与成某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三年汤先生发生意外身亡。

  获知成某领取了赔偿金后,汤先生的哥哥找到成某,称自己的儿子童童过继给了汤先生,是汤先生的养子,应该得到一份赔偿,最终他从成某那儿领走了65000元赔偿金。剩余赔偿金成某都据为己有。此时,汤先生的父母均已过世,判给前妻至今仍未成年的欣欣是汤先生唯一亲骨肉。于是汤先生前妻武某找到成某,表示要领取属于女儿的一份,却遭到拒绝。无奈之下,武某通过法律援助将成某告上法庭。

  判决:前妻代女儿领得一半赔偿金

  庭审中,第三人汤先生的哥哥辩称,他儿子童童与汤先生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理应为汤先生的合法继承人。而原告代理律师苏海建提出,首先汤先生的户口簿和户籍证明显示,汤先生与欣欣是父女关系,虽然判给了前妻,但这种关系不会改变,而汤先生父母均已去世,只有欣欣和现任妻子成某二人有权分得赔偿金。其次汤先生的户口页显示他与童童是叔侄关系,虽然童童2007年迁到汤先生名下,但未办理收养登记,不能证明具有收养关系。再次欣欣尚未成年,只有14岁,抚养费应计算至18周岁,故应先将抚养费21236元分给欣欣,剩余款项去除丧葬费用外,由原告武某与被告成某平均分割。

  最终,法庭采纳了原告律师的代理意见。近日,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第三人汤先生的哥哥将收取的65000元返还给被告成某;被告成某支付原告武某109350元。目前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周千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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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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