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
惩办背后的食品监管渎职
■新闻核心
据新华社北京2月21日电 近年来重大恶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屡屡发生。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五个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指导性案例。
这批指导性案例涉及多个典型的法律适用问题,如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定性处理问题,生产、销售国家禁止食品使用物质行为的定性处理问题。最高检研究室主任陈国庆表示,案例的发布将指导检察机关正确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及相关职务犯罪案件。也将体现从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惩办背后的食品监管渎职、受贿等职务犯罪的精神和要求。
在发布的案例中,涉案人员柳立国等人在将近4年的时间里,将收购的“地沟油”加工提炼后,销售给经营食用油生意的商户,最终导致926万余元的劣质油脂流向食用油市场供人食用,9065万余元的劣质油脂流入非食用油加工市场。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危害严重,影响恶劣,必须从严惩处。”最高检公诉厅副厅长聂建华指出,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体现了从严打击精神,不仅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从严适用刑罚,坚持适用较重罪名定罪处罚,还注重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的经济处罚力度,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犯能力和条件。
在介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特点时,聂建华说:“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多集中于‘黑作坊’‘黑工厂’‘黑市场’‘黑窝点’,犯罪主体多为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或者农民、无业人员,亲戚、同乡、熟人的共同犯罪现象突出。往往涉及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多个环节,具有持续性、链条性特点。”
针对这些犯罪特点,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准确认定、依法严惩共同犯罪,加强对“黑作坊”、“黑工厂”、“黑市场”、“黑窝点”以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上下游链条的打击,力求除恶务尽。
最高检渎检厅副厅长关福金指出,当前食品安全犯罪易发多发,与一些部门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一些监管人员玩忽职守、包庇纵容有着较大关系。2013年检察机关立案查办危害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渎职犯罪362件531人。
在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中,有两个案例均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处理结果上也都体现了从严惩处的精神。
2012年3月公安机关立案查办云南杨林丰瑞公司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用油”案后,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检察院随即对嵩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领导涉嫌的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查明该局局长赛跃、副局长韩成武食品监管渎职和受贿犯罪。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二人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检察机关还认真履行刑事立案和侦查监督职能,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切实防止和纠正以罚代刑、有案不移、有案不立、放纵犯罪等行为。
■案例解读
【指导性案例】减少“同案不同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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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跃、韩成武受贿、食品监管渎职案
赛跃、韩成武分别系云南省嵩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副局长。接群众举报,2011年9月,赛跃、韩成武对云南杨林丰瑞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无生产许可证,且现场用于生产食用油脂的毛猪油两千多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没有计量、核实毛猪油数量、来源的情况下,仅对毛猪油591.4吨、活性白土30吨、菜油100吨进行封存。10月,赛跃、韩成武决定只将59.143吨毛猪油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该公司申请从轻、减轻处罚后,赛跃、韩成武擅自决定对该公司减轻处罚,将罚款由141万余元减为20万元。解除封存后,致使该公司一直使用已查获的毛猪油无证生产食用猪油并流入社会,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较大隐患。
被告人赛跃、韩成武在查处该案的过程中,先后两次在办公室收受该公司吴庆伟(另案处理)贿赂13万元。
【指导意义】
对于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食品监管渎职罪。在渎职过程中受贿的,应当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