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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遇纠纷不再需自己举证 商家需自证清白

2014-03-17 17:29:00 作者:贾晓雪  来源:齐鲁晚报
15日上午,3.15消费者维权日现场咨询投诉活动在银座购物广场门前举办,记者从活动现场得知,关于汽车类投诉量呈现年年递增的趋势,主要投诉问题是质量、合同和售后服务。

      本报枣庄3月16日讯(记者 贾晓雪) 15日上午,3.15消费者维权日现场咨询投诉活动在银座购物广场门前举办,记者从活动现场得知,关于汽车类投诉量呈现年年递增的趋势,主要投诉问题是质量、合同和售后服务。

      一些汽车经营者售前诱导消费者预付定金或加价款。虽然预付款消费方式有优惠的一面,但也存在巨大的风险。由于预付消费是先付款再消费,时间跨度长,消费者无法预料商家在经营中的变故,无法继续接受预定好的各项服务,甚至无法及时挽回损失。

      《新消法》3月15日正式实施,其中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据枣庄市工商局的工作人员介绍,以前的《消法》遵循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像汽车这样的高科技产品,往往会涉及到比较专业的汽车维修知识和较昂贵的第三方检测费用,而这就无形中给解决汽车产品问题设置了很高的门槛,消费者投诉的时候,很难自己找出真正的理由。经销商往往会让消费者自己去找国家权威机构去鉴定,由于要花费的时间长、成本又高,很多消费者折腾不起,最后就选择了放弃投诉。因此,新消法的此项规定将举证责任转嫁给了经营方,从而降低了消费者的负担,提升其维权成功率。

      据了解,新消法对减轻降低者投诉成本方面,还提出了一个新的举措,就是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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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嵩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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