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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政府性债务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
2014-12-23 15:08:00 来源:光明网 作者:
日前,山东省政府正式印发《关于贯彻国发〔2014〕43号文件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旨在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坚决制止违规举债,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着力解决山东省债务怎么借、怎么管、怎么还、怎么转的问题。

  日前,山东省政府正式印发《关于贯彻国发〔2014〕43号文件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旨在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坚决制止违规举债,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着力解决山东省债务怎么借、怎么管、怎么还、怎么转的问题。

  《意见》本着疏堵结合的原则,从五个方面明确了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在举债权限上,明确省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政府代为举借。在举债主体上,明确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在举债形式上,明确政府举债只能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更不得违法违规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在举债程序上,明确市县政府举借债务须报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并逐级汇总上报省政府统一举借。在举债规模上,明确对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各市债务限额由省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全省限额内测算确定;县(市、区)债务限额由市政府在省级批准的限额内确定,其中省直管县的债务限额由省政府直接确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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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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