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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交警部门首次公布终身禁驾45人名单
2015-02-14 08:26:00 来源:大众日报 作者:王兴飞
12日上午,记者从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新闻通报会上获悉,2014年至今,济南市共有45名驾驶员被吊销驾驶执照,并被依法处以终身禁驾处罚。徐莉表示,为了杜绝终身禁驾驾驶员再次上路行驶,市民一旦发现此类危险驾驶行为的,要及时向交管部门举报。

  □大众报业记者 王兴飞 实习生 周鑫 报道

  本报济南2月12日讯 12日上午,记者从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新闻通报会上获悉,2014年至今,济南市共有45名驾驶员被吊销驾驶执照,并被依法处以终身禁驾处罚。这也是济南交警部门首次对终身禁驾人员名单进行公布。

  12日,在通报会上,济南市车管所副所长徐莉宣读了45名终身禁驾驾驶员名单,并予以公示。禁驾名单中,42人籍贯为山东省,另有两人籍贯为内蒙古,1人籍贯为四川。

  徐莉表示,驾驶人被予以终身禁驾,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二是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对于第一种类型,终身禁驾的依据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交警部门相关人士说,并非所有交通肇事逃逸行为驾驶人都要被终身禁驾。“对于一般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只能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等有关规定,对逃逸人执行肇事逃逸一般程序。”

  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济南市车管所副所长徐莉表示,被终身禁驾的驾驶人,交管部门将其录入驾驶人管理黑名单,并实施动态监管,终身禁驾驾驶人关联信息还会被纳入卡口系统布控,以后再也别想开车上路了。

  徐莉表示,为了杜绝终身禁驾驾驶员再次上路行驶,市民一旦发现此类危险驾驶行为的,要及时向交管部门举报。

  据了解,省公安部门还将持续公布被终身禁驾的人员名单。

  【相关新闻】

  济南公布首批终身禁驾名单女性2人 42人肇事逃逸

  2月5日起至2015年底,全省开展道路交通“七类重点车辆、七种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并公布终身禁驾人员名单。12日上午,济南交警支队公布了首批45名终身禁驾人员名单,42人被终身禁驾的原因是肇事逃逸。

  两种情况将被终身禁驾

  2月12日上午,济南市交警支队向社会公布了45名终身禁驾人员名单。记者分析得知,这45名禁驾人员中42人被禁驾原因是肇事逃逸构成犯罪,其中11名人员此前持A2类驾驶证,5名人员持B2类驾驶证,其余大多是C1类驾驶证。其中2人为女性。这45名人员今后将终身无法报考驾驶证。

  市车管所副所长徐莉介绍,终身禁驾有两种情形,一种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第二种是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犯罪的。据此,车管所建立了一个黑名单制度,在系统里设置了一个限制,有过以上两种犯罪行为的驾驶人,再次申请时系统会提示该驾驶员不能申请。

  交警部门相关人士表示,通过公布被终身禁驾人员情况的形式,要使广大驾驶人受到警示教育,清醒地认识到酒后驾驶和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严重后果,提高驾驶人遵守交通法律的自觉性,切实建立起预防逃逸事故的长效机制。

  路面巡逻交警动态监管禁驾人员

  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是终身禁驾的最主要情形。市交警支队事故处处长张昭勇介绍,对于事故逃逸,法律有明确认定,从逃逸案件认定来看,明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可认定驾驶人是逃逸。肇事逃逸的事故责任和造成的后果是有关联的,涉嫌犯罪的会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禁驾;不涉嫌犯罪的,具体事故责任和后果将按照相关的行政法规来进行处罚。

  如何监管这批已经被终身禁驾的人员?徐莉表示,除了车管所建立的黑名单档案之外,交警勤务部门对这批人员也有动态监管。举例来说,勤务部门对吊销驾驶证和限制驾驶证的一些关联信息统计在卡口和动态监管里,一上路就能被查处。如果已经被终身禁驾的驾驶人继续开车上路,交警或者系统没有发现,也建议交通参与者和被禁驾人员身边的人士,能够及时向交警通报情况。

  醉驾、毒驾者

  将被曝光车牌号和单位

  记者了解到,除了一批终身禁驾人员名单于12日公布外,省公安厅针对醉驾、毒驾等行为,将通过新闻媒体曝光车牌号、所属单位。通过对全省道路交通形势分析,客车、货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农村面包车、渣土车、低速载货汽车等“七类重点车辆”和超员、超载、超速、疲劳驾驶、酒驾、毒驾、涉牌涉证等“七种交通违法行为”是事故高发多发的主体和诱因。

  为了管住“七类重点车辆”,公安机关将摸清每一辆重点车辆的基本情况,将其纳入管理平台,加强日常监管,掌握重点车辆驾驶人的情况。针对“七种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特点规律,公安机关将在城市主要集中查处酒驾、毒驾、渣土车野蛮驾驶、闯灯压线、争道抢行、强超强会、涉牌涉证等违法行为;在高速公路、国省道集中查处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大货车违规占道、客车违反夜间停运规定、黄标车闯禁行等违法行为;在农村集中查处面包车超员、违法接送学生、农用车违法载人、醉驾等违法行为。(记者徐敏)案例1

  姓名:张恒祥,身份证号码:37012519XXXX055616,准驾车型:B2。

  当事人于2013年09月20日06时30分,在华阳路至正安路实施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违法行为,被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处罚机关: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例2

  姓名:路西明,身份证号码:37011219XXXX088039,准驾车型:C1。

  当事人于2012年10月06日18时06分,在坝王路二毛北侧实施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违法行为,被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处罚机关: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例3

  姓名:韩保来,身份证号码:37012419XXXX191053,准驾车型:A2。

  当事人于2013年05月19日01时25分,在经十西路与通发路口处实施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违法行为,被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处罚机关: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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