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 全市法院紧紧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 围绕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的目标, 忠诚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审判权, 审结了一大批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案件。
此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民生案例的裁判结果均具有较强的普法意义, 特别是对广大群众应当如何遵守法律、 如何在法律框架下进行行为选择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各案件的案情均有一定的社会影响或案情较为疑难复杂, 法院在这些案件审理过程中, 工作方法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案件的审理执行较为充分地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法院工作的权威性。
案例一 珠海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胡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摘要】
2010年6月至2013年4月, 原告胡某某等109名民工为珠海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明业建筑公司) 承建的滨州市滨魏高层一期住宅楼工程提供劳务, 施工期间该建筑公司一直存在拖欠工人工资情形。截止到起诉之日, 共拖欠民工工资1168300元。另查, 该建筑公司承建的滨魏高层一期住宅楼工程工地负责人为袁某某, 袁某某对上述拖欠工资的数额签字予以确认。滨城区法院审理认为, 胡某某等109人为该建筑公司承建的滨州市滨魏高层一期住宅楼工程提供劳务, 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 该建筑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及时、 足额支付民工工资。该建筑公司共拖欠民工工资1168300元, 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滨魏项目部负责人袁某某在劳务协议上签字以及对拖欠工资数额签字确认, 其行为系职务行为, 应由该建筑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胡某某等 109 人工资1168300元及利息。
【典型意义】
当前, 涉及农民工权益的劳务合同纠纷层出不穷, 且以群体性纠纷为多。本案是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涉及109名农民工, 来自山东、 江苏等五个省份14个地市, 涉及面广, 社会影响较大。滨城区法院妥善安抚了农民工情绪, 引导其推举出4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一一审查证据, 最终判决珠海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足额支付相应工资, 保障了已付出劳动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游某某、 都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
【案情摘要】
2011年11月份, 刚某某、 张某某、 游某某共谋从山东某化学公司农药厂拉运废水获利, 商定由刚某某负责联系该公司, 游某某、张某某负责通风报信、 协调环保局方面关系, 游某某还负责联系拉运废水的车辆。后游某某联系都某某加入, 由都某某购买罐车、 雇佣司机拉运废水倾倒。非法获利共同分成。都某某、 刚某某及游某某选定在滨城区滨北街道秦台桥处将废水倾倒入秦台河内。随后都某某购买罐车, 雇佣韩某某、 宋某某开车拉运及倾倒废水。自2011年11月至2012年4月22日案发, 韩某某、 宋某某等人驾驶罐车先后从山东某化学公司农药厂多次运出水质为高浓度碱性废水共计14264.71吨, 趁夜晚倾倒入滨城区境内秦台河内, 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后经鉴定, 认定该废水按危险废物处置。
2012年2月份, 苏某某与郭某某、 游某某共谋从山东某油业有限公司外运废水倒入滨州秦台河内非法赚取运费分成, 游某某又联系了都某某参与, 由都某某购买罐车并雇佣韩某某、 宋某某、 陈某某开车拉运及倾倒废水, 游某某除为偷排废水通风报信外, 还与郭某某一起在倾倒废水时开车探路。
2012年3月至2012年6月期间, 韩某某、 宋某某、 陈某某先后驾驶罐车从山东某油业有限公司多次运出水质为高浓度酸性废水8745.7吨, 趁夜晚倾倒入滨城区境内秦台河内, 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后经鉴定, 认定该废水属于危险废物。
滨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游某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 向水体大量倾倒危险废物, 严重污染环境, 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且属于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宋某某、 韩某某、 陈某某系从犯, 依法应减轻处罚。郭某某、 陈某某系自首, 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宋某某有立功表现, 依法可从轻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非常典型的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并系截至目前我市查处的最为重大的污染环境案件。各当事人并无危险废物的处置资质, 为了非法获利违规将危险废物直接倾倒入河流中, 且倾倒危险废物的数量高达20000余吨, 已超入罪标准3吨数千倍, 给河流造成特别严重的污染, 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在审理本案中, 法院坚持严惩环境污染犯罪的形势政策, 综合考虑犯罪情节、 危害后果, 并借鉴全国其他法院的司法实践经验, 依法认定涉案犯罪行为属污染环境 “危害后果特别严重” , 并对主要被告人均判处了三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