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时间以来,因城市道路挖掘、占用形成的“拉链马路”现象,常常成为市民“吐槽”的焦点。今后,城市道路频频开挖、“拉链马路”惹人烦的现象有望得到根本性解决。12月3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闭幕,会议经过表决,批准了《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记者注意到,该条例中提高了限制道路挖掘的年限,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10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5年内,不得挖掘。
“扒路”不能任性
新建道路“禁挖期”由5年升至10年
近年来,因道路频频开挖而导致的“拉链马路”现象,已称得上是一处城市顽疾。为了避免道路出现“去年刚挖了,今年再开挖”的现象,济南着手设置限制道路挖掘的年限。按现行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
但是,不少人仍觉得,这一年限还是有点太短了。今年8月,济南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上述条例进行了初审,当时就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目前公众对因城市道路挖掘等形成的“拉链马路”现象反映强烈,法规应该更严格地控制道路的挖掘,尽量减少道路封闭,方便市民出行。因此,上述条例中提高了限制道路挖掘的年限,将不得挖掘的最低年限由此前拟规定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分别提高到了10年、5年。
12月3日,《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获准通过,将自明年1月1日起正式开始施行。这也意味着,自明年开始,在济南,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在交付使用后10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在竣工后5年内,就不得再开挖了。
管线施工得“预约”“开挖”得提前1年
申请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据梳理,上述条例在城市道路管理方面所作出的规定还有很多。其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设确需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挖掘道路许可证。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还应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另外,因挖掘、维护城市道路确需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施工单位应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不仅如此,济南还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等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道路挖掘计划,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城市道路年度挖掘计划并及时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上述条例还规定,城市道路管理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擅自占用、挖掘;擅自建设建筑物;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机动车在桥梁或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车辆运载的货物拖刮路面;向路面排放污水或者直接在路面上搅拌砂浆、混凝土等。
还有啥招
影响交通就得“出血”!
10月起刨1㎡主干道要多交260元
除限期内禁刨外,省住建厅在今年9月已出台调整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相关规定。从10月起,每平方米主次干路沥青路面挖掘费由 300 元/平方米提高到560元/平方米;同时,当年内重复刨掘要缴纳3倍费用。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费用也是减少重复刨掘的有效举措之一。
该通知还要求,支路与非机动车道沥青路面由260元/平方米提高至450元/平方米,水泥混凝土路面由400元/平方米提高至500元/平方米,砂石路面由60元/平方米提高至100元/平方米,同时新增了条(料)石路面、彩色沥青路面、彩色方砖、人行步道方砖等收费种类。
此外,通知还规定了3种应实行政策性加收的情况。一是对新建道路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在收费标准基础上按“一年内3倍、两年内2.5倍、三年内2倍、四年内1.5倍、五年内1.2倍”收取;二是已实行掘路计划管理的城市(县城)计划外挖掘城市道路的,在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1倍;三是违章挖掘的按本标准的1倍加收,并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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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明年施行 严控“马路拉链”
大众网济南12月3日讯(记者 马俊骥)今天下午,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在济南闭幕,会议经过表决,批准了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报批的《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社会反响强烈的“马路拉链”现象进行了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十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五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要报请批准。
济南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10月30日通过了《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根据相关规定,将该法规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今天下午,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经过表决,批准了《条例》,《条例》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确立了市政设施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统筹协调和建设、维护、管理并重的原则。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市政设施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对市政设施的规划与建设、维护与管理作了明确规定,重点细化了保障城市道路及其地下空间、城市桥涵、排水设施等主要市政设施安全运行的具体措施。
《条例》对济南市海绵城市建设方面的探索和尝试进行了体现。《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应当配套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雨水的滞渗能力,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市内涝防治和雨水利用的能力。
城市道路地下空间利用管理方面,《条例》规定,在城市道路空间建设相关设施时,技术规范允许的,应当设置在地下。
对于社会反响强烈的因城市道路挖掘、占用形成的“马路拉链”现象,《条例》进行了严格规定: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城市道路设施占用、挖掘,加强养护维修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道路设施完好和安全。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年度道路挖掘计划,并在作出挖掘许可前,告知相关管线单位,有建设要求的,同步进行实施,以减少重复开挖道路。
另外,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十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五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