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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底菏泽2013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2014-04-28 11:09:00 作者:本网记者  来源:大众网菏泽频道
近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审判新闻发布会,发布《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并公布了菏泽2013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其中包括备受关注的王洛宾之子王海成诉我市十四家KTV侵害作品表演权案、“遁地鼠”美术作品著作财产权纠纷、“中国石化”系列商标侵权纠纷案等。
        六、轩尼诗X.O立体商标侵权案
     
        原告:法国轩尼诗公司(简称轩尼诗公司)
        被告:郓城县某玻璃制造有限公司。
     
      【案情】原告轩尼诗公司在我国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3240985号立体商标,该立体商标作为轩尼诗X.O容器的立体形状使用。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在公司网站、宣传资料及生产车间样品室内,展示和销售被告生产的使用上述商标专用权的玻璃酒瓶,原告认为被告已构成侵权,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虽然未能提供被告生产、销售涉案酒瓶的直接证据,但被告系酒瓶等玻璃制品生产企业,经营模式主要为委托加工,被告展示涉案酒瓶的目的是接受委托,进行生产、销售,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的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等商业活动的行为,同样构成商标的使用,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评析】本案对于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将权利人的商标用于宣传、展览等商业活动中,是否构成侵权及侵权责任如何承担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对类似纠纷的处理具有借鉴意义。同时,本案是我市首起涉外立体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也是轩尼诗公司针对他人将其公司的立体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及展览行为在我国提起的首例诉讼,对于规范酒瓶制造及包装设计行业普遍存在的擅自使用他人商标进行宣传、展览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既有典型性,又有一定的社会影响性。
初审编辑:丁厚勤
责任编辑: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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