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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缴公积金最高罚5万 裁量分4个阶次

2014-05-15 11:31:00 作者:  来源:生活日报
13日,记者从济南市政府网获悉,日前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关于确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根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单位不为职工缴存公积金最高面临五万元的罚款。

      生活日报5月13日讯 13日,记者从济南市政府网获悉,日前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关于确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根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单位不为职工缴存公积金最高面临五万元的罚款。

      根据《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0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济南公积金中心制定了《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次量裁基准把1万-5万的罚款分为了轻微、较轻、一般、严重4个裁量阶次。其中,轻微适用于单位成立30日以上1年(含)以下,处罚裁量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较轻为单位成立1年以上2年(含)以下,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般为单位成立2年以上3年(含)以下,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严重为单位成立3年以上,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样,这次裁量基准把1万-5万的罚款分为了轻微、较轻、一般、严重4个裁量阶次。其中,轻微适用于未设立账户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处罚裁量标准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较轻为未设立账户职工人数在50人(含)以上150人以下,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般为未设立账户职工人数在150人(含)以上300人以下,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严重为未设立账户职工人数在300人(含)以上,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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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嵩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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