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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男子工地摔伤成八级伤残 法律援助最终获赔8万余元
2014-08-16 16:19:00 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李凤仪
牡丹区牡丹办事处的朱某在工地干活不幸从楼上摔下,构成八级伤残。然而,雇主刘某在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后就不再与朱某联系,不管不问。无奈之下,朱某通过申请法律援助对雇主进行诉讼。历时一年,近日朱某终于拿到雇主赔付的81828.91元。

  原标题:男子工地受伤摔成八级伤残 索赔遇难状告雇主

  牡丹区牡丹办事处的朱某在工地干活不幸从楼上摔下,构成八级伤残。然而,雇主刘某在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后就不再与朱某联系,不管不问。无奈之下,朱某通过申请法律援助对雇主进行诉讼。历时一年,近日朱某终于拿到雇主赔付的81828.91元。

  去年7月9日,牡丹区牡丹办事处于洼行政村人朱某受刘某雇佣在菏泽市华侨城太阳能安装工地工作时,不慎从楼上摔下,造成身体严重受伤,构成八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我在医院住院治疗长达90天,共花去医药费77581.40元。雇主刘某在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后就不再联系,不管不问。”朱某表示,自己父亲为二级残疾没有劳动能力,母亲股骨头坏死,家庭条件极其贫寒,这一飞来横祸更是让本就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

  无奈之下,朱某一家只能申请法律援助。菏泽市法律援助中心在收到申请后,决定由办案经验丰富的唐建国律师代理此案。

  近日,菏泽市经济开发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刘某作为被告缺席了庭审。唐建国律师代朱某陈述了其诉求,并提供了包括医院病历、司法鉴定书在内的各项证据,法院一并采信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认为刘某雇佣朱某为其安装太阳能,但没有对朱某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也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应当对原告损伤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朱某自我安全意识不强亦存在一定过失,因此原被告双方应依各自过失大小按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确定刘某承担70%责任,朱某承担30%。决定由刘某赔付朱某各项损失共计81828.91万元。(记者 李凤仪)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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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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