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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开服务事项、程序、政策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2008-05-14 08:42:00

热点政策解答

  一、《再就业优惠证》如何办理?

  失业人员凭《失业证》到所在地劳动保障局领取《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登记表》,然后到所在社区,由社区出具无就业证明,加盖社区公章,最后到劳动保障局办理《再就业优惠证》。5个工作日办结。

  二、外出务工到哪里求职?

  外出务工应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职业介绍机构求职。所有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以市劳动保障局的名义开展劳务中介,凡是打着市劳动保障局的名义招工输出的,均为非法中介。求职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举报后,将及时查处,严厉打击非法中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举报电话:监察监督科5161100

  市就业办:5314121

  三、在外地务工人员发生工伤后如何提出认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四、《劳动法》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及加班报酬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五、《劳动合同法》对签订劳动合同有哪些规定?

  1.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分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其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2、试用期上限的设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从用工之日起开始计算。

  3、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劳动合同》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一)正常退休:1.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2.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单位,女干部在管理岗位上工作不满20年,在工人岗位5年以上,且退休时仍在工人岗位的,可按工人年龄办理。

  (二)特殊工种退休: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繁体力劳动或者有害身体健康的特殊工种,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

  (三)病退:1.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经劳鉴委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不符合退休条件,但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退职。

  上述职工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须满10年,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须满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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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程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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