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监督
一、办理程序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投诉的违法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投诉文书应当载明: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二、办理时限
对符合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立案调查完成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监察监督科负责人:董灵法
经办人:丁书光
联系电话5161100
办公地点:局办公楼6楼
监察大队负责人:李军
经办人:赵胜民 程伟
联系电话:5313030
办公地点:局办公楼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