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一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也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二、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局政策法规科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受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后,7日内将申请书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要求其在10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据、材料。
(三)行政复议机构对被申请人当初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根据局研究意见,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情况复杂,经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经办人:江联合 樊晓明
负责人:黄体战
电话:5314021
办公地点:局办公楼5楼 政策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