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
一、解决争议程序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办理时限
1.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受理的,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2.裁决劳动争议案件,自决定受理仲裁案件之日起45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按规定审理时效中止的,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审理期限内。
负责人:宋备战
电话:5314087
办公地点:局办公楼1楼劳动争议处理科。